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文章來源:  |  發(fā)布時間:2016-09-27  |  【打印】 【關閉

  

第一條  為了鼓勵自主創(chuàng)新,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創(chuàng)新型省份建設,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浙江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和成果推廣應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貫徹自主創(chuàng)新、重點跨越、支撐發(fā)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鼓勵原始創(chuàng)新、集成創(chuàng)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chuàng)新,發(fā)揮企業(yè)在技術創(chuàng)新中的主體作用,推動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應用。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分為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每兩年評審1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3人。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1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其中自然科學獎不超過30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不超過28項;企業(yè)為主要完成單位的項目不低于獎勵項目總數的三分之一,并應當在一等獎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fā)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特定領域或者項目的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及其成果推廣應用中有重大貢獻,并取得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效益的。 

第七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或者應用基礎研究中,有重大科學發(fā)現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fā)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fā)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或者普遍實用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八條   技術發(fā)明獎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究開發(fā)產品、工藝、設計、材料及其系統(tǒng)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fā)明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fā)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有有效發(fā)明專利; 

(二)具有顯著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 

(三)其成果已實現轉化或者產業(yè)化。 

第九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fā)項目中,有重大技術創(chuàng)新,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yè)化,并對產業(yè)、行業(yè)技術進步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效益的; 

(二)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有重大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并實現成果轉化,使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三)在農業(yè)、醫(yī)療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科學技術普及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效益的; 

(四)企業(yè)在技術開發(fā)機制、成果轉化機制及其載體創(chuàng)新中有重大突破,形成持續(xù)創(chuàng)新能力和發(fā)展能力,對產業(yè)、行業(yè)技術進步產生重大影響的; 

(五)在管理和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對政府決策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條件,制定分類分級評價標準。 

分類分級評價標準應當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明確項目成果先進性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的具體評價內容和指標。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價內容和指標應當體現項目成果推廣應用的評價導向。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成果)由下列單位和專家(以下統(tǒng)稱推薦人)推薦: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本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獲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 

(四)符合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要求的其他單位。 

前款所稱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包括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候選人,以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包括初評、行業(yè)評審和綜合評審,分別由初評專家組、行業(yè)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評審工作依據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條件和分類分級評價標準進行。 

省科學技術獎初評專家組、行業(yè)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有相應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在省科學技術專家?guī)熘须S機抽選產生,其中省外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從科學技術專家?guī)熘谐檫x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評審專家: 

(一)本人是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的; 

(二)本人與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成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啟動前,通過發(fā)布年度評審工作通知,明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成果)推薦名額、時間、方式及資料要求等有關事項,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面向公眾的媒體上公告。 

第十五條   推薦人推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成果)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和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年度評審工作通知的要求進行審核。經審核后,提交推薦資料,并對推薦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已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成果的主要創(chuàng)新內容、專利、論文(專著)等,不能作為參加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評獎的項目成果的支撐材料。 

被推薦的項目成果由中介機構提供分析測試、查新、鑒定、審計等相關資料的,中介機構應當出具客觀、真實的報告。 

第十六條  已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或者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的,不再推薦為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候選人。 

已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成果,不再被推薦參加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獎。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能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一般不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能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同一個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項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的項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薦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 

(一)在知識產權以及項目成果完成單位、完成人等方面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的。 

同一項目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復推薦參加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獎。 

項目成果因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不能公開的,不參加省科學技術獎的評獎。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推薦人是單位的,應當在推薦前將候選人(項目成果)的主要情況在本單位網站以及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推薦人是專家的,在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成果)推薦資料經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相關要求的,候選人(項目成果)主要情況應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面向公眾的媒體上公示。 

單位和個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內對公示的候選人(項目成果)主要情況有異議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的,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在公示期滿后30日內予以核實。 

第二十一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項目成果)按照專業(yè)分類,由各初評專家組進行初評。 

候選人(項目成果)經評審專家記名打分,按照得分高低,以不高于參加評獎項目總數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通過初評。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候選人不進行初評。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候選人的推薦資料和初評通過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項目成果)按照行業(yè)分類,由各行業(yè)評審組進行行業(yè)評審。候選人(項目成果)主要情況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同時將異議核實情況一并提交行業(yè)評審組評議。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候選人經評審專家記名投票,以得票數不少于本行業(yè)評審組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數多少,確定不超過3名候選人通過行業(yè)評審。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項目成果)經評審專家記名投票并打分,以得票數不少于本行業(yè)評審組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二分之一并按照得分高低,確定不超過本行業(yè)評審組可選名額的候選人(項目成果)通過行業(yè)評審,并提出獎勵等級建議。 

第二十三條  行業(yè)評審通過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成果)主要情況以及獎勵等級建議,應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面向公眾的媒體上公示。 

單位和個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內對公示的候選人(項目成果)主要情況有異議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的,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在公示期滿30日內予以核實。 

第二十四條  行業(yè)評審通過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成果)由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 

綜合評審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參加,方為有效。 

與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候選人或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候選人同單位并從事相同專業(yè)領域工作的專家,不能擔任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 

第二十五條  綜合評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候選人和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候選人進行陳述和答辯。 

(二)對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候選人和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候選人(項目成果)進行評審。 

(三)對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候選人進行記名投票,以得票數不少于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數多少,提出獲獎人選建議。 

(四)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候選人(項目成果)進行投票并打分,以得票數不少于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數多少和得分高低,提出獲獎人選(項目成果)建議。 

(五)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二等獎、三等獎候選人(項目成果)進行投票,以得票數不少于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數多少,提出獲獎人選(項目成果)以及獎勵等級建議。 

行業(yè)評審組通過的候選人(項目成果)主要情況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將異議核實情況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在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成果)進行綜合評審時一并對異議核實情況進行評議。 

第二十六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成果)主要情況的異議,確因情況復雜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核實清楚的,不再參加當年度評獎;核實清楚后,對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直接進入下一年度相應階段參加評獎。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省科學技術獎獲獎人選(項目成果)以及獎勵等級建議方案,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獎勵證書和獎金。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獎金每人50萬元。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按照項目獎勵:一等獎15萬元;二等獎10萬元;三等獎5萬元。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因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需要調整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擬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級財政專項安排。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人個人享有。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榮譽由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獎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分享。 

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的情況載入獲獎人員人事檔案,作為對其業(yè)績考核、崗位聘任、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價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以及參與評審工作的其他人員,不得與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的聯系,不得泄露評審討論、打分、投票等評審情況。 

參與評審工作的其他人員,與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成果)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和參與評審工作的其他人員建立信用檔案,作為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聘請、選用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項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虛作假或者剽竊等不正當手段以及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謀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當年度評獎資格;已獲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情節(jié)嚴重的,項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三年內不得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有前款情形的,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通報批評,并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推薦人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協助他人謀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以暫?;蛘呷∠渫扑]資格;建議其主管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中介機構為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獎的項目成果出具虛假的分析測試、查新、鑒定、審計等報告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有關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其出具的相關報告三年內不能作為參加評獎的項目成果的評價依據。 

第三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和參與評審工作的其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其參與評審工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一)有收受賄賂行為的; 

(二)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有其他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或者違反評審工作規(guī)定的行為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91日起施行。